有意向的申请组织填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及其附件《认证信息调查表》,中心进行评审通过后与申请组织进一步联系,必要时进行现场访问,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情况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并作出书面报价。
在获得申请组织明确的合同签定意向并通过了合同评审后,双方签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合同》,SCEMS*审核组长自合同生效日起负责审核活动的开展与实施。
ISO14000环境认证阶段审核,受审核方将正式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手册、相关文件送交SCEMS,由审核组长根据认证要求组织进行文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受审核方。如有不符合处,受审核方应作修改直至满足相应要求为止。
*二阶段审核,审核组将按照认证计划实施现场审核。审核要求覆盖申请认证全部范围并符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要求。以抽样审核的方式进行。*二阶段审核将开出不符合项,并要求实施纠正。现场审核将给出书面的审核报告,宣布现场审核结果,告知是否予以推荐注册。
不符合纠正与跟踪验正,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可以通过评审受审核方递交的有关证据完成,必要时,也可以实施现场跟踪验证。因存在严重不符合项而未能通过现场审核时,应在被审核方完成整改后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工作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
应全面地看待ISO14000标准。既要看到它的先进性、科学性,代表未来一段时期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同时,ISO14000环境认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除了要求企业在其环境方针中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做出承诺外,并不规定环境表现的要求,因此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环境表现不同的企业,可能都达到ISO14000标准要求。因此,可以通过符合该地区而非出口市场所在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来达到ISO14000要求,体现了贸易的对等原则,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非常好的环境管理经验、环保科技的基础上采用ISO14000标准的,在这一点上,包括我们在内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这种劣势有可能通过西方发达国家的严格立法和贸易政策转化成对我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为此,我们应当努力迎头赶上,尽快实施ISO14000标准,同时还应通过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等国际谈判方式,据理力争,以求为中国的出口企业留出一段推行ISO14001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时间。
ISO14000环境认证系列标准提出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这一标准与我国制定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不同,是一个将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是一个管理性标准,它具有如下特点:
1)以消费者行为为根本动力:以往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推动的,依靠制定法规、法令来强制企业执行。14000环境认证标准强调的是非行政手段,用市场行为来达到促进生产者改进其环境行为的目的。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使消费已**过法律成为环境保护的动因;
2)自愿性的标准,不带任何强制性: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申请完全是自愿的。出于商业竞争、企业形象、市场份额的需要,在企业内部实施14000标准,并以此向外界展示其实力和对保护环境的态度。
ISO14000认证系列标准是一个系列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是由国际环境管理技术会负责制定的一个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它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分析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内的许多焦点问题。其目的是指导各类组织(企业、公司)取得正确的环境行为。但不包括制定污染物试验方法标准、污染物及污水极限值标准及产品标准等。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制造业和加工业,而且适用于建筑、运输、废弃物管理、维修及咨询等服务业。该标准共预留100个标准号,共分7个系列,其编号为ISO14000-14100
ISO14000标准强调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要求建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文件化的监控管理体系,通过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案和运行程序来达到环境目标和指标,实现环境方针。这套体系如果实施得当,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并有助于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经济和环保可持续性协调发展。从根本上讲,这与中国外经贸所倡导的"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经济转变"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以质取胜"和"外经贸**战略"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应当从战略的高度看待ISO14000,并将其纳入中国的外经贸发展战略。